各市职改办、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同意组建非临床类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批复》(桂职办〔2011〕87号),我局组建非临床类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从今年开始,负责对全区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监督和检验等工作的药学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按照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1〕63号)精神,结合我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度全区非临床类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1.凡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监督和检验等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119号)关于药学中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申报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1993〕42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者除外)。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评审条件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119号)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学专业主任中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学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执行。
二、推荐审查要求
(一)各单位(部门)要成立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的成果、业绩、论文、著作等有关材料进行审议,在审议前还要进行答辩。审议和答辩情况要做好记录,作为本单位(部门)是否同意推荐的依据之一。各单位(部门)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人组成,行政领导不得多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具备成立审议推荐小组条件的基层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组建的评议推荐小组负责审议推荐。审议推荐小组的评语可结合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填写在信息化职称管理系统单位版相关栏目中。
(二)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示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8号)的要求,申报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其申报材料必须在审议推荐之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个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业务自传、论文、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公示单位要在信息化职称管理系统单位版“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栏内如实填写公示结果。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送审材料要求
(一)2011年申报非临床类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指导下,在北京东方智辰公司网站( www.zhichen.com.cn)下载并安装《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定系统(职称申报个人信息采集工具)》(2011年版),自行填报相关表格并扫描(或数码相机拍摄)录入相关附件材料,由所在单位采用职称信息系统单位版推荐、收集汇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各县、市(或区直各单位)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县、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后将汇总材料用移动硬盘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改办。 (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送审材料的审查核实工作,尤其对申报材料中的重要证件进行认真核实。上报材料要求内容真实、格式规范,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不合要求的及逾期上报的材料一律不予接收。
(三)个人申报材料有关注意事项。
1.下载安装《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定系统(个人采集工具)》(2011年版)软件。
2.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定系统(个人采集工具)》中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
3.职称评定系统电子档案模块制作:扫描图片以清晰为准,尽量控制文件的大小;扫描图片在WORD文档或WPS office个人版WPS文字粘贴分别编辑为学历证书、论文、获奖证书及证明材料等3个电子档案模块。电子档案模块编辑完成后,将电子档案转为PDF文件,再将PDF文件载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定系统(个人采集工具)》电子档案中。
4.论文、综述:申报正高级职务资格者所提交的论文、文献综述(代表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撰写,并在医药专业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综述1篇(含在医药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上发表的综述);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者,任现职以来在医药专业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综述1篇(可不发表)。县和县以下医药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若论文发表在医药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上,视同为在公开发行期刊发表医药专业论文。在医药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发表的论文(电子扫描文档)必须同时附上该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及全文。提供期刊校对文章清样、录用证明等均无效。(论文发表在非法刊物不能计为参评论文。公开发行期刊查询可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服务栏目:新闻机构查询。 http://www.gapp.gov.cn/) 5.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职办〔2004〕4号)、《关于二○○八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及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8〕96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符合免试或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条件的,由个人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免试审批表》,并提供获奖证书或相关证件原件,所在单位职改部门核实,再由所属市、区直厅局职改办审批。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2009〕93号)执行。
6.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精神,对原桂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百色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970年至1976年期间入学的毕业生,其学历按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对待。
7.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主任药(技)师或主任中药(技)师的需要提供毕业后到上一级单位累计进修满一年或返原校“回炉”一年的证明。
8.破格申报者,其所在单位(或委托答辩单位)根据系列破格条件对申报者的材料进行逐项打分,并列出计分表。
四、时间安排
9月25日前:个人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单位审议、答辩、公示申报人评审材料。
9月25日—9月30日:各县、市(或区直各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材料并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改办。
10月1日至10月30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改办审核材料、非临床类药学高级职称评审及将评审结果和有关材料上报自治区职改办公室。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改办地址:南宁市园湖南路1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三楼301号房。联系电话:0771—5852920。
五、评审收费与其他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字〔2006〕359号),每送评一名正高级职务资格需要交纳评审费450元、副高级职务资格需要交纳评审费380元。评审费交付办法及时限另行通知。 附:1.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1〕63号) 2. 关于同意组建非临床类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批复》(桂职办〔2011〕87号)
3.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审批表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免试审批表
5.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6. 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业绩成果鉴定表
7. 破格记分统计表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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