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口腔义齿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口腔义齿生产企业的生产秩序,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按照区局年度工作目标的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全区口腔义齿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加强口腔义齿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口腔义齿生产秩序,打击违法生产行为。 二、检查范围 所有生产口腔义齿的生产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专项检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口腔义齿生产企业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桂食药监械〔2010〕27号)的要求实施,内容如下: (一)核实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 (二)检查企业的生产区与生活区。 (三)检查企业的生产、仓储场地。 (四)查看人员健康档案和管理制度。 (五)检查企业接受区、加工区清洁消毒制度执行情况。 (六)检查企业各个工艺流程和生产、检验设备。 (七)查看企业生产、技术、质量负责人相关资质。 (八)检查企业技术工人培训情况。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自查整改(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9月30日)。 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辖区内口腔义齿生产企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口腔义齿生产企业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桂食药监械〔2010〕27号)的规定进行自查,填写《广西口腔义齿生产企业自查表》(附件1),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自查表和整改情况于2010年9月30日前上报所在辖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全面监督检查(2010 年10月8日至11月20日)。 各市局要按照检查内容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口腔义齿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 监督检查完成后要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广西口腔义齿生产企业检查评价表》 (附件2) 及《广西口腔义齿生产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2010 年11 月20 日前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含电子版)。 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1.对检查中发现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进行生产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2.对检查中发现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3.检查中发现生产企业的条件和行为与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相符的,应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 (三)督查抽查(2010 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各市专项检查情况实施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 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口腔义齿生产秩序,构建确保义齿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附件表格可在区局网站(www.gxfda.gov.cn)下载。 联 系 人:周家南 联系电话:0771-5854122(传真) 电子邮件:qx@gxfda.gov.cn 附件:1.广西口腔义齿生产企业自查表 2.广西口腔义齿生产企业检查评价表 3.广西口腔义齿生产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2、3(请点击下载)下载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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